這個月發生了一件震驚保險界的殘酷案例,有位李姓婦人向保險公司買了五年期的年金養老保險,在契約到期前四個月把受益人的名字從自己改成兒子,在國稅局眼裡,李婦等於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、符合「贈與」要件,須補稅罰鍰五百多萬,最高行政法院也判決婦人敗訴,李婦不但一千多萬的年金及紅利縮水一半,若扣掉先前繳的保費,不但保障全無,還倒賠三、四百萬。
  對此,保險同業私下感嘆,要保人變更保險受益人、且因此須繳交贈與稅的例子,李婦並非國內有史以來第一人;就算李婦是自己去改受益人名字、業務員事先完全不知情,保險公司受理此案時,也應該提醒一下客戶,可能有補稅罰鍰的風險。
  由於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:「人身保險、勞工保險及軍、公、教保險之保險給付,免納所得稅」;以致長久下來很多民眾以為,買保險就等於買免稅商品,不少業務員在銷售時,也總以「保險金可以免稅」做訴求,讓民眾即便面對高額保費,一聽到免稅二字,想都不想、就勇敢簽字投保。
  惟宏利人壽資深處經理邱昌柏指出,一般所講儲蓄險滿期給付、保險死亡給付、或年金險滿期給付不用課稅,係指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;當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人時,財部為防堵有心人士利用此道規避贈與稅,主張保險金仍要課贈與稅;只有在死亡保險情況下,儘管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人,保險理賠金可免遺產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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